(2017)内020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全明与于东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明,于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于东旭,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地址包头市。张全明与于东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全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4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