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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全明与于东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明,于东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204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张全明,男,196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包头市。被执行人于东旭,男,1971年7月20日出生,地址包头市。张全明与于东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全明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204执38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阎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