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88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贺人树与王俊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人树,王俊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936号原告:贺人树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祥被告:王俊华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陈磊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人树与被告王俊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人树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正当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人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元,由原告贺人树负担。审判员  李德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