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凤亭与谭世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凤亭,谭世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民初273号原告:陈凤亭,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谭世新,男,个体工商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址安图县。原告陈凤亭诉被告谭世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乔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凤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世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凤亭诉称:2010年洪水之后,原告为被告的建筑工程打工,被告欠工资款,已支付了一部分,剩余13700元分两次为我打欠据(一笔6100元、另一笔7600元),其本人签字并按手印,但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后来我们20户灾民买了被告的楼房,我交给法院执行局5288元差价款,已经保全扣押在安图县法院,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世新偿还所欠工资款137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被告谭世新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两江镇洪水过后,原告陈凤亭为被告谭世新的建筑工程打工,被告共欠原告陈凤亭工资款13700元(出具两份欠据),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谭世新支付工资款137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欠据、安图县法院执行局出具的收款收据等。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关系成立。原告已经付出劳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能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工资款,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谭世新支付工资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世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给原告陈凤亭工资款13700元。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3元,由被告谭世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祥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