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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24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2016)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迭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宋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迭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3024执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藏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履行执行案款22800元,申请执行人吴某某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合法有效,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3024执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六十一审 判 员 马 忠 合代理审判员 段 宏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