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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1执3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休文、范伟元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休文,范伟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3692号申请执行人:陈休文,男,彝族,1949年5月25日,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范伟元,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休文与被执行人范伟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系四川省南部县,本院依法委托四川南部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现无回音。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范伟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徐晓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