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5执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石磊、孔祥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磊,孔祥利,吴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296号申请人:石磊,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孔祥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吴玉玲,女,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石磊与被执行人孔祥利、吴玉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7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孔祥利、吴玉玲所有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孔祥利、吴玉玲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住宅楼一处。二、查封被执行人孔祥利、吴玉玲所有的位于齐晏大街的门头房一处,房产证号为B0××37、B0××57。三、以上查封价值为140万元。查封期间不得出租、办理转让、抵押、变更、过户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智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