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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石义朋、李秋芬等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义朋,李秋芬,任黑妮,石培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03民初1104号原告:石义朋,男,198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原告:李秋芬,女,195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原告:任黑妮,女,193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县,原告:石培英,女,1985年5月13日出生,现住邢台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善矗,河北领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地址:邢台市桥西区中兴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054028316H。法定代表人:左云峰。石义朋、李秋芬、任黑妮、石培英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石义朋、李秋芬、任黑妮、石培英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义朋、李秋芬、任黑妮、石培英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石义朋、李秋芬、任黑妮、石培英负担。审判员 周 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