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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4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蒋艳平与吴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艳平,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492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蒋艳平,女,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邵阳市。被执行人吴勇,男,土家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蒋艳平与被执行人吴勇民间借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及公告费人民币16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金融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财产,均函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人民币3130.67元,其中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080.67元(其中含受理费及保全费人民币1610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78529.33元及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殷万江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娄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