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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海斌与张伟、陆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斌,张伟,陆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913号之一原告:钱海斌,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伟,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陆琪斌,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钱海斌与被告张伟、被告陆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钱海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海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海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德胜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