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39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钱海斌与张伟、陆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斌,张伟,陆琪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913号之一原告:钱海斌,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张伟,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陆琪斌,男,199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钱海斌与被告张伟、被告陆琪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钱海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海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海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海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孙德胜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人民陪审员 朱奕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童云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