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庞文连与云振利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文连,云振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6执38号申请执行人:庞文连,女,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代理人:云振国,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振利,男,汉族,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庞文连与云振利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庞文连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由被执行人云振利偿还申请执行人庞文连土地转让款227770元。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执行,并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云振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358元、执行费331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20日因被执行人云振利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并移送吴起县看守所执行。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庞文连及其委托代理人云振国与被执行人云振利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同日申请执行人庞文连及其委托代理人云振国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2017年5月10日被执行人云振利交纳了案件受理费2358元、执行费33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6民初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生龙代理审判员 梁志喜执 行 员 高登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若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