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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与任坤山、张应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王泽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民初5511号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法定代表人:黄蓉。委托代理人:李攀。被告:任坤山。委托代理人:王志强。被告:张应姣。被告:王志强。被告:王泽彪。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诉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王泽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沙银行委托代理人李攀、被告任坤山的委托代理人即被告王志强、张应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泽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归还贷款本金219740.47元、逾期利息7667.72元及罚息30406.83元(逾期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3月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57815.02元;2.判令被告王泽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王泽彪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6日原告根据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的申请,与其签订了《长沙银行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向长沙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分期还款。由被告王泽彪担任担保人,若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到期不能按时还款,被告王泽彪将承担连带责任。并约定了手续费、利息、滞纳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时约定纠纷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但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16年3月3日,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逾期还款9期,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19740.47元、逾期利息7667.72元及罚息30406.83元(逾期利息、罚息计算至2016年3月3日,此后的利息、罚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共计257815.02元。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王泽彪应当对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任坤山、王志强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没有异议,希望与原告协商。被告张应姣辩称:对于本案,被告张应姣不识字、不知情。被告王泽彪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原告长沙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长沙银行借款借据》,拟证明被告向长沙银行借款;证据二:《长沙银行借款合同》,拟证明被告任坤山、王志强、张应姣向长沙银行借款;证据三:《长沙银行保证合同》,拟证明保证人王泽彪的保证责任;证据四:《长沙银行欠款人还款信息详单》,拟证明被告任坤山、王志强、张应姣逾期还款(拖欠本金、利息、罚息),构成违约。被告张应姣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张应姣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被告张应姣对于签字没异议。被告张应姣是公司担保人,对于借款情况被告张应姣不清楚。被告任坤山、王志强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且对原告长沙银行提交的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王泽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经本院核实,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签订了《长沙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共同向长沙银行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借款的贷款利息采用固定利率,年利率为18%,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按月还款。合同还约定了违约处理“9.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对逾期归还的贷款,按贷款利率加50%计收罚息,自延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泽彪签订了以上述《长沙银行借款合同》为主合同的《长沙银行保证合同》,以确保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与原告长沙银行之间的债务的履行,被告王泽彪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利息损失、罚息、复息、可能发生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截止至2015年10月16日,被告尚欠原告贷款本金219740.47元、逾期利息7667.72元及罚息9365.86元,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银行与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王泽彪签订的《长沙银行借款合同》《长沙银行保证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成立且有效。被告在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未按期还款,尚拖欠原告贷款本金219740.47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利息及罚息,合同约定为年利息27%,该约定过高,故本院酌定调整逾期利息为年利率24%,故对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及罚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张应姣作为共同借款人在《长沙银行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捺,其意思表示真实,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被告张应姣称其不是借款人,对借款事实不知情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因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内没有履行债务,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即被告王泽彪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亦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泽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不到庭应诉,应视其对原告的诉请主张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贷款本金219740.47元、逾期利息7667.72元及罚息9365.86元(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5年10月16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实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泽彪对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王泽彪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727元,由被告任坤山、张应姣、王志强、王泽彪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海涯人民陪审员  黎志红人民陪审员  姚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旭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