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6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景林与岳丽、李璐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景林,岳丽,李璐,郭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564号申请人:王景林。被申请人:岳丽。被申请人:李璐。被申请人:郭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景林诉被告岳丽、李璐、郭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景林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岳丽、李璐、郭新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王佳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观泉路266-8号3-3-3,建筑面积为77.92平方米的房产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王佳名下的位于沈阳市东陵区观泉路266-8号3-3-3,建筑面积为77.92平方米房产的房产档案(房号:266-8,单元间号:3-3-3,房证号:62746,新档案号:3-2-0220465);冻结被申请人岳丽、李璐、郭新名下的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