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香媛、臧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香媛,臧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被执行人苏香媛,女性,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二委15组;被执行人臧雨华,男性,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卢家村卢家屯1组。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香媛、臧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5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