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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香媛、臧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苏香媛,臧雨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亚泰大街1138号。被执行人苏香媛,女性,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城郊街二委15组;被执行人臧雨华,男性,1975年6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环城乡卢家村卢家屯1组。本院在执行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苏香媛、臧雨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82执576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人民陪审员 段      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