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财保68号申请人孙某某,男。被申请人李某某,男。被申请人杨某某,女。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孙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府谷县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X%的股份予以冻结,并提供孙某名下的车辆(车牌号:陕AXXX**)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府谷县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X%的股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府谷县某某煤电化有限责任公司X%的股份,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保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