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3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昭科电子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昭科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3883号原告:佛山市昭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石三村民海围工业园综合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5556005-2。法定代表人:何文伟。被告: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联和工业区中区联桂中路1号三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70198922H。法定代表人:罗南昌。原告佛山市昭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旭航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昭科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4元,减半收取计5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卓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汤怡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