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行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502行初27号原告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贵州北路17号中安大厦623室。法定代表人张学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薇,广西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所在地广西北海市深圳路88号。负责人吴庆鑫,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履行房产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情况发生变化,需重新作出调整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海益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青审 判 员 梁 燕人民陪审员 盘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艳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