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1392赵井荣与连云港恒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荣,连云港恒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1392号原告赵井荣,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蒋立柱,江苏法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恒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经济开发区纬三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高琴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庭,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井荣与被告连云港恒君户外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井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井荣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井荣负担。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穆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