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7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东晓分店、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东晓分店,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7356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法定代表人:石仲力。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郭秀刚。被告: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东晓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东晓路3067号综合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1865822W。法定代表人:陈杰辉。被告: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乐园路临110号(罗湖区中兴路边499号新欢乐园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1196486G。法定代表人:陈锦权。本院在审理上列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东晓分店、深圳市天海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叶冠文人民陪审员 巩新丽人民陪审员 詹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法官 助理 王 鸥书 记 员 沈斯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