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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胡兴平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兴平,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斯莫(杭州萧山)微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09行初15号原告胡兴平,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被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委托代理人陈晓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琼冰,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阿斯莫(杭州萧山)微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三路7277号。法定代表人白井良典。委托代理人陈煌锦,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兴平不服被告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中,原告胡兴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兴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兴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兴平负担。审 判 长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楼丹利人民陪审员  李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