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光辉、黄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辉,黄宝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82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洋,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辽中县。被告王光辉,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被告黄宝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光辉、黄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免交)。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