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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光辉、黄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光辉,黄宝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82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中区。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洋,男,198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工,现住辽中县。被告王光辉,男,197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被告黄宝峰,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光辉、黄宝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免交)。审判员  白新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一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