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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达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达安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2619号原告(申请人)成都达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家乡。法定代表人蒲辉周。委托代理人尹华坤,特别授权。被告(被申请人)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荆翠西路。法定代表人田玉清。担保人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负责人武敬军。原告成都达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账户名称: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限额131272元。以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2017年4月11日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692021900326469995)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账户予以查封冻结,账户名称:成都嘉益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限额131272元;查封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期满如需续冻,申请人应在冻结期满7日前提出申请,否则自行承担造成冻结款灭失的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焱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