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丰与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肖毅、肖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丰,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肖毅,牛清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6586号原告朱建丰,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斌,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强,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三环西段**号曹家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5566025733X。法定代表人肖毅。被告肖毅,男,汉族。被告牛清艳,女,汉族。原告朱建丰与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肖毅、肖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6日,其与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肖毅、被告牛清艳、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其向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以电子承兑的方式出借68万元,借款年息24%,还款期限2017年3月30日被告肖毅、被告牛清艳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西安华夏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68万元,按年息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全部借款还清止(截止2017年5月25日利息32.64万元);被告肖毅、被告牛清艳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亦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建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57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