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胜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蔡县斌丽门业销售有限公司,李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6-1号申请执行人新蔡县斌丽门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今是街道工业大道北段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3X4U5QOU。法定代表人刘斌,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66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新蔡县砖店镇杜李庄村委任桥。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60809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蔡县斌丽门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胜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存款22230元,但被执行人李胜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胜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行存款2223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账号00000047738395089012)。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牛 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