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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执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贾某申请执行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77年生,汉族,住伊川县酒后乡。被执行人:罗某,男,1973年生,汉族,住伊川县城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某与被执行人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贾某以与被执行人罗某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部分履行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自愿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罗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5)伊三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耀俊审判员  韩敬章审判员  李伟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