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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执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闫丽爽对李洪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523执保63号申请人:闫丽爽被申请人:李洪伟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闫丽爽与被申请人李洪伟诉前财产保全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7)吉0523财保7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对被申请人李洪伟驾驶的小型轿车予以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结案(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