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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建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711号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周建国。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鞍市好居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薛 玮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