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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5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晏荣发与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晏荣发,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晏荣发,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蔡英文,男,汉族,1983年12月07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蔡英雄,男,汉族,1981年04月01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程光钱,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蔡英明,男,汉族,1986年2月14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执行晏荣发与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一直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晏荣发给付合同余款14400元;二、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向晏荣发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四、各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由蔡英文、蔡英雄、程光钱、蔡英明共同负担案件执行费116元。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已于2017年5月9日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岚民初字第00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