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3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贵祥与刘俊莲、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贵祥,刘俊莲,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3137号 申请人刘贵祥,男,194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被执行人刘俊莲,女,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无业,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刘贵祥与刘俊莲、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俊莲、李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俊莲、李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刘俊莲、李军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刘贵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59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