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督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包艳青、孙海柱督促支付令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丽君,包艳青,孙海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1民督37号申请人刘丽君,女,33岁,汉族,个体。被申请人包艳青,女,51岁,蒙古族,农民。被申请人孙海柱,男,50岁,蒙古族,农民。申请人刘丽君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包艳青、孙海柱给付欠款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丽君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包艳青、孙海柱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刘丽君欠款6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布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