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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卢晓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卢晓海,陈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西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住所地:南昌市孺子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85834837-4。法定代表人:邓近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卢晓海,男,汉族,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陈燕燕,女,汉族,1978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08)西民二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卢晓海、陈燕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晓海、陈燕燕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晓海、陈燕燕银行存款155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伏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