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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5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庆阳市通达旅行社、焦惠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庆阳市通达旅行社,焦惠芳,杨敏,马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5民初215号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宁县城西街08号。法定代表人:邓浩,任董事长。被告:庆阳市通达旅行社。住所地西峰区长庆南路62号。法定代表人:袁斌,任负责人。被告:焦惠芳,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正宁县。被告:杨敏,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正宁县。被告:马超,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焦惠芳、被告杨敏、被告马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920元,由原告正宁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亚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