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竟品实业有限公司、梁某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某某,梁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81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诉讼代表人梁某1。被告人梁某2,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辩护人李国梁,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梁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梁某1、被告人梁某2及其辩护人李国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2在经营上某某过程中,于2015年1月至8月间,在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采取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他人虚开上海育里贸易有限公司、上海琛渤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崛华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6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618,834.12元,税款共计人民币235,215.25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另查明,被告人梁某2于2017年1月10日接通知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向公安机关缴纳税款人民币235,215元。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某某、被告人梁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某、陆某的证言、涉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记账凭证、上海市宝山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竟品公司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某某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梁某2,让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共计人民币23万余元,并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2具有坦白情节,并补缴了全部税款,对其和被告单位均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梁某2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扣押在案的税款依法发还税务机关。梁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白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