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民申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全与刘佑、许向阳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全,刘佑,许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民申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全,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佑,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向阳,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许少波,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王全因与被申请人刘佑、许向阳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青01民终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全不服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案涉调解书未侵害王全利益缺乏证据证明。1.案涉调解书侵害了王全依法要求继续按合同约定履行办理过户事项的合法权益。2.调解时刘佑与许向阳均明知房屋已经出售并交付使用,属于故意隐瞒事实,虚假诉讼。3.调解时房屋已经交付使用2年之久,一、二审判决认定调解书不影响王全行使债权,过于牵强。4.刘佑与许向阳由于房屋市场涨价而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获得居住权后不行使权利,达成调解后不履行调解,非法利益的确定在本案中显而易见,足以认定双方恶意串通。(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合同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王全虽然未办理过户登记,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但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一、二审法院将离婚后的财产依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适用法律错误。(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2014年3月王全到一审法院起诉时,同时递交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和房屋确权诉讼,但一审法院仅受理了房屋确权之诉,未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案后,与本案相关判决应当中止审理,但一审法院对王全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进行违法判决,违反了相关法定程序。(四)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根据该条规定,王全撤销案涉调解书的前提是该调解书损害了其民事权益。经查,案涉房屋是刘佑与许向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成本价共同购买的青海省女子监狱公有住房,该房屋属于刘佑与许向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全和刘佑同为青海省女子监狱干警,对案涉房屋属于刘佑与许向阳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全应当知晓。2010年9月5日刘佑与王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上,出售方只有刘佑一人,并无许向阳的签名。原审时王全提交的青海省女子监狱民警的证明只能证实2011年4月许向阳曾经向王全询问案涉房屋中物品处置情况、索要房屋内照片等事实,并不能证明许向阳同意或者认可房屋买卖合同。许向阳2012年4月在王全家中手写的字句中,有”等刘佑打通了,我(许向阳)让人打电话叫他一起过来,好说。再说明年过节了我怎么办”,”我们(王全)无法返还房子”和”当时你们购买房子后我(许向阳)在杭州听说了,就回来要求离婚。可刘佑一年没消息,我回来每年七次回来告他,我们找到他,他就跟我办手续”等表述,证明许向阳虽然于2011年4月知晓买卖房屋的事情,但并不同意卖房屋,反而要求返还房屋。王全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许向阳同意买卖涉案房屋。在无充足证据证实许向阳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下,刘佑无权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王全也至今未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书,涉案房屋在调解时仍属于刘佑与许向阳的夫妻共同财产,一、二审判决驳回王全关于撤销涉案调解书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原审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王全此项再审事由实际是主张一审法院关于王全与刘佑的房屋确权纠纷和继续履行合同的纠纷违反法定程序,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王全主张审判人员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该项再审事由缺乏事实依据。综上,王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和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全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韩 锐审 判 员 祝文甲代理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智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