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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24执1100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襄阳科慧化玻仪器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科慧化玻仪器有限公司,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24执11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襄阳科慧化玻仪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971933-1。法定代表人孙志刚,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822463-7。法定代表人宋佑鹤,该公司总经理。襄阳科慧化玻仪器有限公司与襄阳市金控特种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南漳民二初字第00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程实忠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远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