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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孔某1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1,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民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3376号原告:孔某1,男,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作武,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恒康,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昌平路16号。负责人:孔某2。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昌平路**号。负责人:孔某3。原告孔某1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涌村委会)、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上涌股份社)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柔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某1及其诉讼代理人曹恒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涌村委会、上涌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孔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孔某1继承被继承人孔宪恂遗留的位于顺德县××北村(旧址)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粤房字第××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顺府集建字第0623061400307号);2.判决原告孔某1继承被继承人孔宪恂遗留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一股(股权证编号0624);3.判决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自愿承担。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孔宪恂于××××年××月××日死亡,其遗留位于顺德县××北村(旧址)的房屋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权一股(股权证编号0624),被继承人孔宪恂生前无结婚,也无生育、收养子女,其父母先于其死亡,孔宪恂的兄弟姐妹有孔宪琉和孔宪敦两人,孔宪琉和孔宪敦均先于孔宪恂死亡。原告与被继承人孔宪恂为叔侄关系,原告对孔宪恂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原告有权继承孔宪恂相应的遗产。据此,原告孔某1特提起本诉。被告上涌村委会、上涌股份社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上涌村委会、上涌股份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对于原告提交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上涌村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被告上涌股份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粤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股权证复印件1份(编号:0624)、常住人口底册登记表复印件1份(附原件核对无异后退回)、证明原件2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真实、形式合法,本院对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孔宪恂于××××年××月××日死亡。孔宪恂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孔宪恂生前未婚,没有生育和收养子女。孔宪恂的兄弟(分别为孔宪琉和孔宪敦)及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孔宪恂死亡。原告孔某1系孔宪恂的哥哥孔宪敦的儿子。孔宪恂生前,由原告负责扶养,孔宪恂死亡后,由原告负责处理身后事宜。孔宪恂遗有顺德县××北村(旧址)的房屋一座(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以及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一股(股权证编号0624)。被继承人孔宪恂与原告孔某1均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上涌村民委员会集体成员。被告上涌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对孔宪恂尽了生养死葬,孔宪恂非上涌村委会的五保户人员,且对孔宪恂的遗产不主张权利。本院认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原告孔某1系孔宪恂的侄子,虽原告孔某1并非孔宪恂的继承人,但在孔宪恂年老没有劳动能力时,原告孔某1对孔宪恂进行了扶养。且被告上涌村委会对孔宪恂的遗产不主张权利,故孔宪恂遗下的案涉房屋可由原告孔某1继承。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孔某1自愿承担诉讼费用,是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孔宪恂所有的房产(登记所有权人为孔宪恂,登记地址为顺德县勒流镇上冲联北村,登记房产证号:粤房字第××号)及孔宪恂所有的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上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股权一股(股权证编号0624)由原告孔某1继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5元(原告孔某1已预交),由原告孔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柔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黎彩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