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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邓玉萍与杭州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萍,杭州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2民初2110号原告:邓玉萍,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容县。被告:杭州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太和广场8号2324室。法定代表人:黄卫新。本院审理的原告邓玉萍与被告杭州卡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玉萍负担,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晨洋·?PAGE?2?··?PAGE?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