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2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白合义与李九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合义,李九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2454号之一原告白合义,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14日,住邓州市。被告李九喜,男,汉族,生于1998年10月6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合义与被告李九喜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合义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合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李九喜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合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白合义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含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光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