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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执2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王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2649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天桥胡同平房*****号。被申请执行人:王建民,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县波罗赤镇华家店村*组***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王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26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