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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鲁与袁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鲁,袁厚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214号原告:姜鲁,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袁厚宝,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姜鲁与被告袁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姜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姜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鲁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