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姜鲁与袁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鲁,袁厚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214号原告:姜鲁,男,196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袁厚宝,男,195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姜鲁与被告袁厚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姜鲁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姜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鲁撤诉。审判员 左玉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晨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