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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小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凤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字第153号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926号嘉苑社区7栋2单元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7237901-4。法定代表人: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泽高,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王凤兰,女,汉族,1954年10月3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协商考虑,决定撤回本案起诉,再另行起诉,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南昌通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邬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