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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民终5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笑燕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笑燕,朱梦武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终57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108-118号125室。法定代表人:高立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柯荣、林海,浙江中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笑燕,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梦武,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上列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捷峰、娄亦捷,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笑燕、朱梦武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98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州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1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