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金国申请徐秀英恢复原状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国,徐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国,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机务段哈南待乘室职员,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徐秀英,女,195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申请执行人张金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秀英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民终31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3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