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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忠明与李耀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明,李耀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432号原告张忠明,男,汉族,1949年9月13日生。被告李耀明,男,汉族,1970年9月23日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法定代理人刘瑞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俊潞,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忠明与被告李耀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西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张忠明负担。审 判 长  司亚龙代理审判员  付亚梅人民陪审员  焦淑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