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辖终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永琦、秦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永琦,秦虎,王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5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永琦,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虎,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原审被告:王新,女,1953年4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上诉人赵永琦因与被上诉人秦虎及原审被告王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4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永琦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诉涉合同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点,诉涉纠纷系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诉争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房屋),诉涉房屋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诉涉房屋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属正确。上诉人所主张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的问题,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以此理由要求移送管辖,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超代理审判员 聂瑞强代理审判员 王晓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晓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