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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4民初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真明赡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4民初1071号原告吴某甲,男,汉族,1934年11月22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威远县新场镇龙奉村8组,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3411225630。被告吴某乙,男,汉族,1967年6月21日出生,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鸭子村2组22号,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6706215636。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吴某甲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陈锡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