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董树萍与王念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树萍,王念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202执861号申请执行人:董树萍,女,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念波,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念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念波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6518元(其中执行标的26225元、执行费29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程亚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琪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