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勇恩与郭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恩,郭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37号之一申请人张勇恩,男。被执行人郭福生,男。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武陟县龙源镇黄河大道中段东侧(紫荆公馆)18号楼8层03号有房产(房产证号:武房交字第0026**号),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武陟县龙源镇黄河大道中段东侧(紫荆公馆)18号楼8层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武房交字第0026**号)。二、被执行人郭福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丰川审判员 苗天才审判员 黄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