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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勇恩与郭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恩,郭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3执537号之一申请人张勇恩,男。被执行人郭福生,男。上列双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823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武陟县龙源镇黄河大道中段东侧(紫荆公馆)18号楼8层03号有房产(房产证号:武房交字第0026**号),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福生在武陟县龙源镇黄河大道中段东侧(紫荆公馆)18号楼8层03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武房交字第0026**号)。二、被执行人郭福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毁损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限被执行人十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丰川审判员  苗天才审判员  黄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