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贵金与东莞市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贵金,东莞市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王贵金,男,生于1953年1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执行人:东莞市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法定代表人:王文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贵金申请执行东莞市晴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64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执1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财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