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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3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范某诉史某等诽谤罪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史某,刘某,刘某1,刘某2,范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32刑初36号自诉人范某,男。被告人史某,男。被告人刘某,男。被告人刘某1,男。被告人刘某2,男。被告人范某1,男。自诉人范某以五被告涉嫌犯诽谤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范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范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范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周志勇审判员  李俊杰审判员  王宏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晓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