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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7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帮你漆料商行,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7122号原告:兰州帮你漆料商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拱星墩后街**号。经营者:闫毅国。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琴,系甘肃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儿湾路120号。法定代表人:王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兰州帮你漆料商行诉被告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小琴及被告法定代表人王文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州帮你漆料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1646元(货款本金19804元、利息1842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至2015年1月,被告共欠其货款19804元。其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被告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其和原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属实,对原告主张的货款19804元认可,货款可以在半年之内分3次付清,每次支付6600元,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兰州帮你漆料商行与被告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原告向被告供应漆料等货物,但被告未能按时付款,欠款金额共计19804元。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后,被告未能支付全部货款,双方之间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9804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1842元不超过以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兰州帮你漆料商行货款19804元及利息18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元,由被告兰州德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关注微信公众号“”